close
政治大學法學院財經法中心(2011/05),財經法新課題與新趨勢,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企業併購法第十一條公司進行併購時之股份轉讓限制規範之研究/林國全/47
公司進行併購時:
┌始點:
└終點:
公司進行併購時:自公司董事會就併購之對象及主要內容作成決議時,歷經締結合併、收購或分割契約,或作成分割計畫,而至股東會作成合併或分割決議前,為止之期間。
方式
┌契約:
┌股東間之書面契約
└公司與股東間之書面契約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V
└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V
股東:
┌全部股東:X
├特定大股東間:V
├公司與大股東間:V
└公司與特定種類股東間(例如:員工股東、特定種類特別股股東):V
└章程記載: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X
└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V
股份:
┌全部股份:X
└僅就特定部分之股份禁止或限制其轉讓:V
Q: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V.S. 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A:§156第三項本文:
合理限制:
第一項所指合理限制,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 為符合證券交易法、稅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所為之限制。
二、其他因股東身分、公司業務競爭或整體業務發展之目的所為必要之限制。
→┌配發新股予員工,以鼓勵員工之情形,得限制員工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
└限制公司之大股東,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將股票出售給,與本公司為競爭對手之其他公司。
資訊揭露義務:
第六項
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重上字第 61 號 民事判決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