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院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之裁判,不論其說明之理由如何,依同法第258條第1項規定,均不得聲明不服。原審既認被上訴人追加請求上訴人應於108年3月15日將系爭房地應有部分1/2移轉登記與被上訴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准許,則上訴人就此要無聲明不服之餘地。

想法:所謂不得聲明不服,當然也包含不得上訴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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