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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大洋,股東會未達定額數決議之效力-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評論,法令月刊 65卷11期。

股東會決議:定額數+多數決

┌定額數: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一定比例股東之出席

└多數決:出席股東表決權一定比例之同意

 

Q:股東會之決議係由未達定額數之股東出席所作成,其效力為何? 

 

┌63台上965判例── §185第一項─特別決議:得撤銷

└§67台上2561判例─§316第一項─特別決議:得撤銷

 

┌實務見解:

 ┌91台上2183判決:得撤銷

 ├65台上1374判決:決議不成立

 └77台上1918判決:不成立

└學說見解:

  1. 贊同65台上1374判決。
  2. 「決議得撤銷」之見解,將造成少數股東集會作成決議即可影響多數股東之利益,與資合公司之本質不符,且破壞公司法所定出席股東最低股份數強制規定之目的。
  3. 股東會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權數不足該決議之法定最低出席定額,為欠缺決議能力,在法理上應歸為「決議不成立」之類型。
  4. 未達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一定比例之股東出席, 乃法律行為(股東會之決議)欠缺成立要件。
  5. 股東會股東之出席必須滿足公司法所規定之股份數額之規定始得決議,否則即無決議方法或內容違法之問題。
  6. 此種案型,以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之訴解決,較符合民事訴訟法立法為擴大確認之訴解決及預防紛爭之意旨。若採得撤銷說,可能發生控制性股東掌控董事會而召集股東臨時會,卻未通知部分對特定議案有反對意見之股東,一旦該股東於決議之日起經過30 日始知悉股東會決議之內容,因撤銷訴權已消滅而無其他救濟管道可循,其影響不可謂不大。

 

 

一、股東會決議之(法律)性質:

股東會之決議,乃由股東多數平行且相同方向的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共同行為或合同行為)。
 

┌72年9th決議:

└103台上476號判決:按公司為法人,法人為一組織體,自身不能為法律行為,必須由機關(自然人)代表為之,其機關代表法人所為之行為,在法律上視為法人本身之行為。是以,代表法人之機關(自然人),僅為法人組織之部門,該機關在其代表之權限範圍內所為之行為,視同法人親自所為之行為,與充作機關之自然人無涉,自不得再認其為代表人之行為。

二、體系解釋與法意解釋:

股東會決議:定額數+多數決→強行規定

 

┌§175:假決議

├§177第一項:委託書

└§177-1第一項:電子方式投票

→協助股東會決議,協助股東行使表決權,如果採取得撤銷之見解,假使此皆條文,特別是§175之甲決議規定,形同具文。

 

三、股東會決議瑕疵之類型:

從民訴§247反推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之類型。

┌98台上2371判決:就同一次股東會所生之爭執,其法律上評價容有多種(不成立、不存在、得撤銷或無效),為貫徹紛爭一次性解決之原則,法院應透過闡明權之行使,予以徹底解決,以避免當事人之勞費。

└92年度台上字第1174 號判決:「股東會決議之瑕疵,與法律行為之瑕疵相近,有不成立、無效、得撤銷等態樣。所謂決議不成立,係指自決議之成立過程觀之,顯然違反法令在法律上不能認為有股東會召開或有決議成立之情形而言。因必須先有符合成立要件之股東會決議存在,始有探究股東會決議是否有無效或得撤銷事由之必要,故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應為股東會決議瑕疵之獨立類型。我國公司法雖僅就決議之無效及撤銷有所規定,惟當事人如就股東會決議是否成立有爭執,以決議不成立為理由,提起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之訴,應非法所不許。

 

結論:贊同本決議之見解。

Q:不成立與無效之區別實益為何? 

 

想法:本文雖然贊同該決議之見解,而反對得撤銷之見解,惟就系爭決議乃不成立(甲說)亦或無效(丙說)並未多加著墨,按公司法既然僅有得撤銷(§189)與無效(§191)之規定,是否仍有「援用」?民法針對法律行為效力之見解,不無疑問,換言之,公司法之規定,是否為民法之特別規定? 決議之效力,既然並非得撤銷,即為無效? 即無再迂迴從民事訴訟法確認之訴(確認股東會不成立與確認股東會無效之實益為何? 幾希!─舉證責任? 確認利益? 當事人適格? )之規定,回推解釋之必要,再者,於今民法學者一般也認為法律行為不成立與無效之區別實益甚小,是管見以為應直接適用§191之規定,無效即可。

 

比較: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925號民事判決

關於董事會之召集程序有瑕疵時,該董事會之效力如何,公司法雖未明文規定,惟董事會為公司之權力中樞,為充分確認權力之合法、合理運作,及其決定之內容最符合所有董事及股東之權益,應嚴格要求董事會之召集程序、決議內容均須符合法律之規定,如有違反,應認為當然無效

→何以董事會決議之瑕疵情形,不區分不成立、得撤銷或無效討論? 或有認為公司法未規定得撤銷,惟為何不區分不成立亦或得無效? 而是「當然」無效。所謂當然、確定、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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