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被告於案發時年齡已滿50歲,具有正常智能及生活知識,對於持質地堅硬之鋁製球棒、木棍,揮擊甲等人之頭、頸部等要害處多次,極可能造成甲等人死亡之結果,自不能諉稱不知。而依第一審及原審勘驗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結果,足見被告與其他共同正犯行兇時係分持鋁製球棒及棍棒,連續朝甲、乙、丙及丁之頭部、軀幹及四肢等處揮打,而甲之年齡已70歲,被告與其他共同正犯仍持木棍等兇器猛力揮擊其頭部多次,致甲受創後不支倒地,受有腦震盪、頭皮兩處6公分撕裂傷、臉部5公分撕裂傷、上下肢多處挫傷之傷勢,經送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下稱奇美醫院)急救,由該院急診檢傷分類為一級,高危險性受傷機轉,呈現昏迷狀態,昏迷指數12分,生命徵象檢測時心跳119下,評估疑有失血過多導致休克情形,經救治後始倖免於難,有奇美醫院病歷摘要等附卷可稽,並經證人即醫師A證述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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