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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甲、乙、丙三位醫師共同開設一聯合診所,三人因此成立一合夥契約。越三年,經全體同意解散合夥,結束該聯合診所,並選任甲為清算人。此時,該聯合診所之財產,包含所屬儀器及存款,據估計共新臺幣(下同)10萬元,惟該聯合診所尚積欠出租人丁12萬元之租金。甲因此在未經乙、丙之同意下,以自己之名義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並將其所有權讓與戊,因此即由戊取得該等儀器之占有,甲自戊處亦取得8萬元之價金。甲將其中5萬元用以清償合夥對丁所積欠之租金債務,另3萬元則用以支付其私人之水電費。此外,該聯合診所在銀行尚有2萬元之存款。嗣乙以甲擅自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未徵得其他合夥人同意為由,單獨起訴甲侵占合夥財產,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甲損害賠償,返還財產。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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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榮堅,平民化的擄人勒贖概念 -評高雄分院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等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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