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為投資人投資有價證券之主要參考依據,如內容不實,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而於不實資訊揭露後,倘股價下跌,投資人即受有股價差額之損害,此與公司實際上是否受有損害,或財務報告有無重編無涉。

查東森公司自93年6月17日起至95年10月2日止,與嘉新食化公司間有共計11次假交易,並據此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虛增東森公司之進、銷項金額達8億9,303萬1,520元、8億9,992萬5,772元,致系爭財報內容有虛偽情事,且系爭股票於96年8月13日因檢察官以系爭刑案提起公訴而揭露財報不實後,股價確有下跌,為原審認定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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