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97年 (2)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二、甲因故一棒同時毆傷乙、丙二人,嗣丙因傷重致死,檢察官相驗後簽分偵辦,乙(非律師)知悉上情後,速向法院自訴甲犯傷害罪嫌,法院應如何處理?另檢察官偵查後,以甲之警詢自白筆錄及相關卷證,起訴甲涉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嫌,甲於準備程序進行中,抗辯其警詢自白筆錄係遭警刑求所致,受命法官可否於準備程序先行傳喚相關證人調查有無刑求情事,並判斷其警詢自白筆錄有無證據能力?(25%)


第一小題,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第二題(50%)
A、B、C 三公司與甲、乙、丙三人於 2006 年 7 月 1 日共同取得 D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計超過 D 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A、B、C 三公司的負責人均為丁,丁與甲、乙、丙間復為直系血親關係,認定其屬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及「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1 第 1 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之股份共同取得人,卻未於取得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乃依證券交易法第 17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對甲、乙、丙、丁四人科處罰鍰。甲、乙、丙、丁四人認為上開規定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的權利,構成違憲。請附具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