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甲父乙母協議離婚,並約定未成年人A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下稱親 權),由甲父任之。甲父與A女住於雲林縣古坑鄉某偏遠村莊,由甲父及 甲之母親協助照護,成長環境尚稱健全。嗣甲父因經商關係,時常出入大 陸,A女漸漸長大,亦覺偏鄉就學環境不便,乃與過從甚密之乙母反應, 希望能搬來雲林縣斗六市區就學,並與乙母共同生活。乙母為就近照護及 辦理就學、醫療及遷戶籍等項需要,因此,聲請法院改定由乙母任親權人 。法院調解時,兩造均表示願信守離婚約定承諾,並達成協議由甲父委託 乙母行使親權,試問法院得否成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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