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B辯稱:A做設計圖時都是用私人硬碟,因為公司給他使用的電腦不是新的電腦,該電腦常常當機A做製圖工作時,有時會突然整個圖就消失,A就跟我建議說他有私人硬碟可以製作圖,所以一直以來他就不是用公司主機電腦在製作圖,都是用自己的硬碟在製圖,A設計不良、有瑕疵的圖檔,我就會要他刪除,我不需要經過其他部門同意,就可以要A刪除。

被告A辯稱:因為告訴人公司電腦主機系統不穩定,其習慣將職務上所設計製作之圖檔存在自己的隨身硬碟中,雖然有時候另存新檔時路徑跑掉不排除告訴人公司電腦主機內會存到部分圖檔,但是主要都是存在伊自己的隨身硬碟中,其於任職期間會不斷一邊設計製作圖檔、一邊存入自己的隨身硬碟,也會不定時將設計不良的圖稿刪除掉,伊這樣的行為都有跟時任告訴人公司總經理的舅舅即共同被告B報告,也有經過B的同意,伊也沒有刪除告訴人公司電腦主機內的圖檔,伊於101年1月12至13日(周四、五)排休,11日星期三下班前就有將存有公司機械設備設計圖檔的隨身硬碟交給舅舅B保管,以備伊休假期間客戶需要公司可以調取該些圖檔使用,同年月15日(周日)伊回家看到該隨身硬碟放在家裡桌上,翌日(16日)(周一)早上伊母親說B要伊把隨身硬碟拿去公司,伊一進公司副總郭○○就要伊把該隨身硬碟交出來,伊有交給公司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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