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要

原告為位於新北市○○區○○路○○○號1樓、213號1樓及地下1層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築物)之使用人,系爭建築物領有95使字第70號使用執照1樓原核准用途為「店鋪(G類3組)、停車空間」地下1層原核准用途為「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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