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晚間10時9分許,前往臺南市○○區○○路000 號之85℃咖啡店永康中華門市內消費,於櫃檯點餐時,見乙所有之蘋果牌IPHONE5 手機1支放置在該門市櫃檯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故意,趁無人注意之際,先以其隨身所攜帶之手提包覆蓋在手機上方,俟點餐完成後,將左手伸向包包外側底部按住手機,連同包包一同抱離櫃檯而竊得該支手機離去。嗣因乙為尋回手機乃委請該門市人員調取監視攝影畫面,始悉手機遭竊而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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