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行政契約 (4)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行政法律關係之成立,有依法律規定、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及因事實行為而成立;又司法院釋字第348號解釋理由書亦闡明:「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之特定之行政上目的,於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關係。」所以行政契約也是行政法律關係成立的原因。


因此,軍事學校與依招生簡章報考軍事學校經考試錄取的軍費生間,就是為了達到上開行政目的,約定由學校提供公費給付,而學生享有公費就學的權利,但是應負擔完成學業及於畢業後服一定年限常備現役的義務的行政契約。

文章標籤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按信賴保護之構成,須具備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保護等要件,其中信賴表現於提供金錢給付之情形,係指受益人因該金錢之給付而耗用之,或作成不能回復或難於回復之財產處置,其間並有因果關係者而言,若僅消極受領給付,而非積極為上開行為者,即難認有信賴表現,自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本件上訴人僅係受領俸給,其並未指出及舉證其有如何因被上訴人發給俸給,而有如何之耗用行為,或作成不能回復或難於回復之財產處置,自無信賴表現。

文章標籤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第一步:

誠信原則: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按國防部各軍事學校設立之宗旨,係以培養訓練國軍各軍種之幹部為目的,並以提供公費,鼓勵各個學齡之學生接受軍事教育,進而成為各軍種幹部來源,是以接受公費軍事教育者,並非僅以完成軍事教育為已足,而是以畢業後服一定年限之常備兵役為主要目的。因此,軍事學校與依簡章報考軍事學校經錄用之公費生之間,即屬為了達到上開行政目的,雙方約定由學校提供公費給付,學生享有公費就學之權利並負擔完成學業並於畢業後服一定年限常備兵役義務之行政契約。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