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政府機關如為調查公司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要求公司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若其拒絕提供,而機關認有必要或有違反個資法規定之虞,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主 旨:有關貴府函詢為調查民眾陳情○○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貴府得否強制限期請該公司提供相關資料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 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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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衛授疾 字第 1092100464 號
要  旨: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等相關規定,委託交通部辦理執行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入國境後之健康聲明、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事項之管控監督及違法裁罰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主旨:委託交通部辦理執行國籍航空公司機組員入國境後之健康聲明、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事項之管控監督及違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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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台廳民一字第1100001454號
要  旨:關於法院辦理民事(含家事)事件,囑託於與我國有國際協助條約、司法互助協定之他國送達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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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納稅義務人就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民國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前之溢繳稅款,於102年5月24日以後依該規定行使退稅請求權,適用102年5月24日修正生效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關於10年時效期間之規定時,其時效期間,應自102年5月24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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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勞雇雙方因景氣因素合意暫時縮減工時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期間(「減班休息」期間),勞工未休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計算,應往前以「減班休息」 前最近一個完整月份已領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
主 旨:有關勞雇雙方因景氣因素合意暫時縮減工時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期間(即實施所謂「減班休息」期間),勞工未休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計算疑義一案 ,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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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依據:
動物保護法§5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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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乙夫妻二人感情不睦,乙自訴甲詐欺取財罪嫌後,再就同一事實向警察局提出告訴,甲到案自白認罪,警察局乃函送地檢署,檢察官應如何處理?設若檢察官起訴甲犯有詐欺取財罪嫌,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如被告甲(一)自白犯罪;或(二)否認犯罪並抗辯其於警詢時之自白係出於警察刑求,且警察違法搜扣之帳冊不得作為證據。受命法官得如何處理?


乙先提自訴→檢察官應依§323第二項停止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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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因故一棒同時毆傷乙、丙二人,嗣丙因傷重致死,檢察官相驗後簽分偵辦,乙(非律師)知悉上情後,速向法院自訴甲犯傷害罪嫌,法院應如何處理?另檢察官偵查後,以甲之警詢自白筆錄及相關卷證,起訴甲涉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嫌,甲於準備程序進行中,抗辯其警詢自白筆錄係遭警刑求所致,受命法官可否於準備程序先行傳喚相關證人調查有無刑求情事,並判斷其警詢自白筆錄有無證據能力?(25%)


第一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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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察官起訴被告甲犯有強盜罪嫌,受命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甲,並通知檢察官到庭,行準備程序,檢察官以被告之警訊自白為證據,被告甲則抗辯其警訊自白係出於刑求,檢察官乃聲請法院傳喚證人 A(即詢問被告甲之刑警)、證人 B(即製作警詢筆錄之刑警)、證人 C(即錄製警詢錄音之刑警),以證明被告甲之警詢自白筆錄並無刑求之事;被告甲則聲請法院傳喚證人 D(即警詢時在場之律師),以證明其警詢自白係出於刑求,試問:
(一)被告甲抗辯其警詢自白係出於刑求,受命法官應如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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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男為 B 鐘錶公司離職員工,因故生隙欲伺機報復 BB 雖然名義上開設鐘錶公司,但實際上兼營地下銀樓,在台私下高價收購黃金,轉賣至國外賺取高額利潤。B 雖然防護甚密,但仍被 A 於任職期間意外得知上開情節。A 調查得知數日內,B 即將攜帶大型旅行皮箱前往銀行提領從香港匯入的大筆金額,於是和軍中同袍好友 C 共同策劃搶 BA 唯恐被認出不便出面,由 C C 的友人 D 出面行搶 B,並約定事成後分 A 一杯羹。在 A 提供的寶貴資訊下,二日後果然發現 B 提著一只大型旅行箱前往銀行。趁 B 提領完現金欲返回公司時,C 以木棒重襲 B 背部,B 不支倒地。C 順利取得皮箱後,乘坐在旁等候由 D 駕駛之汽車逃離現場。待 B 起身欲追趕時,已不見 CD 蹤影。CD 得款新台幣 7000 萬元,分給 A 新台幣 1000 萬元。C 深知 A 性好漁色且對其鄰居 E 女頗有好感,欲報答 A 分享如此好康訊息。C 告知 A 有關 E 女因工作關係經常深夜返家訊息,並與 A 共同詳細計畫犯罪細節。某夜,由 A 單獨依計畫從背後尾隨 E 進入電梯後,對 E 強制性交得逞。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ACD 對於 B 的法益受侵害部分,其刑事責任為何?(24%)
(二)C 對於 E 的法益侵害部分,其刑事責任為何?(11%)



ACD犯共同強盜罪但不犯結夥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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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法:
這是實務上滿典型的配偶死亡後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使的案例,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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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第52條第3項規定:「第1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併科贓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金。」上開規定贓額之計算,係以原木山價為準。所謂「山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授權內政部訂定之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第3點關於有利用價值造林木之規定,按照山價查定,並依查估時該木材市價減去必要之生產(伐木及搬運)費用,是山價與市價之差別,在於有無扣除必要生產費用。又森林法施行細則第18條明定:「本法第31條規定之補償金,由當地主管機關調查審核。前項補償金額,以竹、木『山價』或造林費用價計算,由當地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補償之。」,原判決指「現行森林法已無『山價』之規定」(見原判決第4頁),似有誤解。
依卷內資料,原審固曾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下稱新竹林管處)所檢送之國有林林產物價金查定書及林產物價金查定表(見第一審影卷二第163、167至170、203至205頁)所列金額之計算方式及是否已扣除必要生產費用乙情,函詢該處。而新竹林管處於107年10月12日以竹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本件價金計算方式係以市價計算,不扣除生產費」,並說明有關不扣除必要生產費部分,係依據林務局106年3月10日林造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遭竊取之林產物價金不宜扣除生產成本做為贓額云云(見原審卷第79、97頁)。惟據所檢附之上開林務局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爾後對遭竊取林產物追賠償金之查定,即不宜參考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之林產物價金計算方式,即不宜再以扣除生產成本查定林產物『山價』,作為『贓額』」(見原審卷第99頁),是該函所謂不以山價作為贓額,似係針對遭竊取林產物追索賠償金之查定基準,而非指依森林法第52條規定之併科罰金倍數酌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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