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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台抗字第284號判例: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所謂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係指該占有人專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之利益而占有者而言,例如受任人、保管人、受寄人等是,若為自己之利益而占有,則非此處所稱既判力所及之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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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士宦(2010),新民事訴訟法之爭點(三)-判決效力及於訴訟繫屬中系爭物之善意受讓人,月旦法學教室,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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