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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目前就讀大學、未滿 20 歲的大學生,父母早已雙亡,自幼由祖父乙扶養長大。甲因北上就學所需,由其阿姨丙出面訂立租賃契約,向房屋所有人丁承租公寓內分租房屋的一間,交由甲居住使用。

某日,甲因長期精神障礙困擾,加上家庭、課業因素,於屋內燒炭自殺死亡。丁主張其房屋因此成為凶宅,交易價值減損,且同一房屋內其他分租房間,亦因此於事故發生後一年餘均無法出租他人收取租金,乃就其所受損失,以乙、丙二人為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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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向乙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1 千萬元之 A 屋與基地,並於該買賣契約中約定: 違約者應給付對方 1 百萬元之違約金。乙未依約交付標的物,甲遂向乙請求違約金。然而乙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確認甲之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主張其無法履約係因締約後颱風侵襲臺灣,造成乙之 A 屋與基地遭土石流沖失,該標的滅失導致債務不履行係不可抗力。試問:法院應如何分配該不可抗力之舉證責任?(25 分)

想法:真的覺得坊間的解答...,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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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因為手頭拮据,遂對乙說,家大業大的丙有一獨生子丁,但丙對丁卻極為吝嗇,因此丁希望能演出一齣綁架的戲碼,以能從丙那裡撈一筆錢供大家花用。甲對乙詳細描述丁某日某時會從家裡出來,到時綁架丁要逼真一點,而丁也會假裝掙扎配合。然而事實上,甲完全都在欺瞞乙,丁根本未參與此計畫。嗣後,信以為真的乙誤認丁的掙扎是在演戲,而將其強行架走交給甲,並由乙出面要求丙將新臺幣 1,000 萬元現金置於指定之處所,否則將殺丁滅口。丙依照指示付款並由乙取款後,甲遂將丁釋放。試問甲、乙有何刑責?(30 分)

許澤天(201810),「假」綁票,真敲詐,月旦法學教室第19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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