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如政府資訊內有部分資訊涉有該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若可將該部分資訊予以區隔,施以防免揭露之處置,已足以達到保密效果者即可

主 旨:貴府函詢有關受理民眾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提出申請案之疑義一案,謹就來函說明一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部分,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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