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人民之訴訟權應予保障,無論於立法形成或司法審判程序,執行公權力機關均負有保障義務。又確定裁判之錯誤糾正制度,係為保障人民實體法及程序法上之權益而設,當確定裁判發生錯誤,造成訴訟當事人之權益受重大損害,自應賦與其法律上之救濟途徑,以破除該錯誤裁判之既判力,資以平衡既判力之安定性與獲取正確裁判之受益權。

再審制度即為訴訟權保障之一環,不容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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