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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上訴人主張

訴外人A於民國91108日以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同上區懷安街38號房屋(下稱系爭抵押物)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均同)1,590萬元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上訴人,擔保其對於被上訴人消費性貸款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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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主張

一、系爭抵押權之設定係屬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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