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上訴人主張:
訴外人A於民國91年10月8日以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同上區懷安街38號房屋(下稱系爭抵押物)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均同)1,590萬元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上訴人,擔保其對於被上訴人消費性貸款之清償。
本件上訴人主張:
訴外人A於民國91年10月8日以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同上區懷安街38號房屋(下稱系爭抵押物)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均同)1,590萬元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上訴人,擔保其對於被上訴人消費性貸款之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