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之「原因自由行為」,亦被稱為「自陷行為」或「自招行為」,係指行為人因為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無責任或限制責任能力之狀態,並在此一狀態下實行該當構成要件之違法行為

換言之,行為人於原因設定階段時具有完全責任能力之自由意思,因故意或過失自陷於精神障礙之狀態於實行違法行為時,則因辨識、控制能力之欠缺或降低而處於無責任或限制責任能力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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