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未通知全體派下,擅於101年6月17日召開系爭公業派下員會議,決議解散系爭公業(下稱系爭決議),該決議無效。上訴人依該無效之決議,於101年7月4日將系爭公業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共有型態變更為原因,變更登記為上訴人及黃勝吉等12人分別共有,黃勝吉等12人再於101年8月6日間將其應有部分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所有(下稱系爭買賣移轉登記),該項登記均屬無權處分,伊拒絕承認,自屬無效等情,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第828條規定,求為命上訴人塗銷系爭買賣移轉登記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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