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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意思的案子。

稍微說明一下案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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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故私文書之真正,如他造當事人有爭執,則舉證人應負證明其真正之責。必先證其真正,始有形式上之證據力,更須其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始有實質上之證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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