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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 07 Wed 2016 13:18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25號民事判決
- Jun 17 Fri 2016 22:12
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755號民事判決(文書之形式證據力與實質證據力)
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故私文書之真正,如他造當事人有爭執,則舉證人應負證明其真正之責。必先證其真正,始有形式上之證據力,更須其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始有實質上之證據力。
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故私文書之真正,如他造當事人有爭執,則舉證人應負證明其真正之責。必先證其真正,始有形式上之證據力,更須其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始有實質上之證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