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查陳緯安於事故發生時當場拍攝之現場照片,貼近上訴人右小腿,可辨識出地板上留有漬痕,為原審所確認之事實。證人張學鵬、張亭儀又分別證述:因用拖把拖地,有沾到水,故地板顏色較深;拖地之前先放小心地滑之警告標示。等到地乾之後才會將警告標示收起。上訴人滑倒時,警告標示尚未收起各等語。顯見上訴人滑倒時,地板尚未全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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