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

按未經認許成立之外國法人,雖不能認其為法人,然仍不失為非法人之團體,苟該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有當事人能力,至其在台灣是否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則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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