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主張:原告

被上訴人乙1、乙2及已故之乙3(由乙3-1承受訴訟,下合稱被上訴人)原為訴外人A營造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股東,於93年10月26日與上訴人簽立保證書(下稱系爭保證書),就A公司對於上訴人所負借款等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除另標明幣別者外均同)2,000萬元為限額,負連帶保證責任(下稱系爭保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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