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經過:第三人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所有之新北市○○區○○段○○路○段247-32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改制前臺北縣政府以民國76年1月15日七六北府工建字第017209號函核定「景文工專學園區及社區開發建築計畫案」(下稱景文開發建築計畫或系爭計畫)之學園社區道路範圍,係山坡地保育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上訴人(大學詩鄉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該地設置柵欄、崗哨及門架等設施(下稱管制哨)以管制進出社區。

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認為依系爭計畫內容,社區道路系統應供社區居民及土地所有權人通行,惟上訴人管理之管制哨,於105年間多次阻擋社區內新北市新店區安坑段一○○○段123-5、123-6、124、125地號(下稱123-5等4筆土地)土地所有權人進出通行,違反系爭計畫之開發計畫意旨,審認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依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以106年5月12日新北府地管字第1060909205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對上訴人裁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於文到之日起依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06年4月27日新北城規字第1060728520號函查復意旨,就社區道路系統供社區居民及土地所有權人進出通行,以符開發計畫意旨,不依規定改正者,則依區域計畫法續處。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於原判決駁回其訴後,提起本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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