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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2年4月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3276號函

要旨: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後,他共有人申辦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先函詢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意見後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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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例如:查封)後,他共有人得否依民法第 820條第 1 項規定申辦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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