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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則以:
平和國小使用之系爭土地係向原地主鄭振欽價購,並經交付占有,因文件遺失而未辦理過戶,絕非無權占有,上訴人明知系爭土地業經價購完畢,竟仍買受,進而訴請返還不當得利,顯為權利濫用及違反誠信原則等語,資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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