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上訴人遊戲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海公司)主張:兩造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簽訂經銷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由對造上訴人奕瑞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奕瑞公司)授與伊「卡巴斯基個人版及專業系列產品」(下稱系爭產品)之台灣展覽會場及台灣實體通路經銷權,授權區域為台灣區順發、三井、台南宏華(富均)、中壢龍武、桃園創世紀等門市,若要新開發門市,需向其報備,該公司並保證於合約有效期間,不間斷提供系爭產品。
目前分類:繼續性供給契約 (1)
- Jul 11 Mon 2016 19:24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75號民事判決(繼續性供給契約;類推適用§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