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為後備軍人,依法有接受國防部教育召集之義務,本應於民國103年6月16日前往宜蘭縣宜蘭市○○路00號金六結營區宜蘭縣後備旅第四營報到參加博愛甲字第231106號教育召集,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而無故未依規定前往上開營區報到參加教育召集,逾應召期限2日。嗣因宜蘭縣後備旅第四營於該次教育召集後,點閱報到名冊,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等語。
三、訊據被告固坦承未於103年6月16日前往宜蘭縣宜蘭市○○路00號金六結營區報到參加宜蘭縣後備旅第四營報到參加博愛甲字第231106號教育召集一情,惟堅決否認涉有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犯行,辯稱:伊未收受教育召集之通知,當時伊在南部工作,通知單應係伊之母親所收,但伊母患有憂鬱症,未通知伊,伊不知有教育召集之事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