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係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上之協力負擔,並未課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不得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即實施強制調查;因次行政機關不得僅依「行政規則」據以作成行政罰。此與主管機關依照民法第 32 條、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監督及檢查財團法人經營之業 務等職權之行使應屬二事
主 旨:所詢貴部為辦理「財團法人OOOOOOO會」申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涉有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及本部相關函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要 旨: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規定係規定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上之協力負擔,並未課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不得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即實施強制調查;因次行政機關不得僅依「行政規則」據以作成行政罰。此與主管機關依照民法第 32 條、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監督及檢查財團法人經營之業 務等職權之行使應屬二事
主 旨:所詢貴部為辦理「財團法人OOOOOOO會」申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涉有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及本部相關函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