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眷舍事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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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改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原眷戶享有承購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及由政府給與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原眷戶死亡者,由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由其子女承受其權益,餘均不得承受其權益。」85年2月5日制定公布之眷改條例第22條係規定「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4分之3以上同意改建者,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該房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此規定於96年1月3日修正為第22條第1項:「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3分之2以上同意改建者,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該房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又施行細則第13條第1項規定:「為配合眷村改建,原眷戶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搬遷,未於期限內主動搬遷者,視為不同意改建,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22條規定處理。」

可知,原眷戶依眷改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享有國家配售新眷舍或給與輔助購宅款之公法上期待權,然因此公法上期待權之終局實現,須透過一定程序及作業的運作始得實現,於此法定程序中,原眷戶即負有「依時限交出舊有眷舍」之配合義務,如未配合即視為不同意改建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該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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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法:亂詭異的。民訴真的很重要,要學好!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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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時,除聲明請求命被告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外,另附帶聲明請求將否准處分或訴願決定撤銷,其乃附屬於課予義務訴訟之聲明,並非獨立之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具一體性,不可分割。
人民依法提出申請且未獲滿足固為課予義務訴訟之實體判決要件,惟是否有行政處分之存在,則僅係撤銷訴訟之實體判決要件,而非課予義務訴訟之實體判決要件,原判決以系爭函文非屬行政處分為由,因認甲、乙自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等語,容有未洽,惟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仍應予以維持,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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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法上使用借貸關係:

按軍人因任軍職而獲配住軍方所管理之眷舍或獲撥用以自費興建眷舍所需之公有土地,此配住或撥用關係為行政機關基於管理財物之國庫行政而發生,均屬私法上使用借貸關係,而非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所創設,自無授益行政處分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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