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833-1 (5)
- Jul 21 Thu 2016 21:29
林俊廷(2015),法院判決終止地上權與建築物存續之問題
- Jul 19 Tue 2016 22:05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號(當事人適格)
- Jul 19 Tue 2016 21:44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157號民事判決
- Jul 19 Tue 2016 21:38
陳洸岳(201206),未定期限無償地上權之終止──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
陳洸岳(201206),未定期限無償地上權之終止──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15期。
- Jul 19 Tue 2016 20:47
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072號民事判決
按為兼顧土地所有權人與地上權人利益,民法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乃明定未定存續期間之地上權,土地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於逾二十年後,得請求法院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情形等各種狀況而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於地上權成立之目的不存在時,請求法院終止地上權。是法院酌定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係以形成之訴變更當事人物權內容,縱建物尚得使用或尚有債權契約存在,亦非不得酌定存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