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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又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

什麼意思?大法官這段話的意思是說,我們只認為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二章「部分條文」(同性不能結婚)有違憲之處,但我們認為其他地方沒有違憲。這很重要,要講3次。」(觀點投書:挺同真的大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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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書記處整理之解析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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