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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上訴人主張:出賣人

兩造於民國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及增補協議,約定被上訴人以新台幣(下同)三千三百萬元(原約定價金三千六百萬元,扣除增補協議約定折讓之三百萬元),購買伊所有如原審判決附表所示土地及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被上訴人並於當日交付簽約款二百萬元;詎其未依約於地政士一○○年六月七日辦妥稅捐申報後,支付完稅款三百六十萬元,伊於同年月二十八日催告被上訴人給付該完稅款,未獲置理,乃於同年七月四日解除系爭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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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被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與伊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購買伊坐落台中市○○區○○段○○○○○○○地號土地上所興建之「劍橋四季」大樓劍橋區L棟八樓房屋與基地應有部分(下稱系爭房地)及地下第一層編號第一九七號汽車停車位,總價金新台幣(下同)五百八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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