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

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甲以其因職業長期搬運罹患「第一至第五腰椎狹窄」,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職業病傷病給付。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定通知書以其所患屬普通傷病,非屬職業病,核定甲所申請之職業病傷病給付不予給付,而按普通疾病核發傷病給付。甲不服,申請審議。經勞動部以其申請審議逾期,為審議不受理。經甲循訴願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問:關於勞工保險條例第5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3條所規定「60日申請審議」,應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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