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文書資料,屬政府資訊,得應人民申請而提供或公開,惟應於提供或公開前職權審認有無該項各款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以判斷是否提供或公開;另「法律規定限制、禁止公開」或「有礙犯罪之偵查 」已列入政府資訊限制公開或提供事由之一,故如有涉及犯罪情形,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原則及上述規定適用
主 旨: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
要 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文書資料,屬政府資訊,得應人民申請而提供或公開,惟應於提供或公開前職權審認有無該項各款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以判斷是否提供或公開;另「法律規定限制、禁止公開」或「有礙犯罪之偵查 」已列入政府資訊限制公開或提供事由之一,故如有涉及犯罪情形,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原則及上述規定適用
主 旨: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