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法:

本件判決寫的非常好,重點有二,一是傳聞法則之例外以「原始陳述人之於審判中不能到庭,自應以非可歸責於國家機關之事由所造成者,始有其適用」,二是法院應該要曉諭檢察官聲請傳喚其友性證人,以保障被告有反詰問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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