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心情日記
黃榮堅(201004),危險犯類型下的槍炮概念與證明-評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3554號等判決,法令月刊 61卷4期。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