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被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甲以次2人各自於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日期受僱於上訴人國軍高雄總醫院(下稱高雄總醫院)、被上訴人乙以次4人各自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受僱於上訴人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下稱左營分院),擔任職務及民國103年6月30日前之每月薪資均如附表「職務內容」、「月薪」欄所示。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甲以次2人各自於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日期受僱於上訴人國軍高雄總醫院(下稱高雄總醫院)、被上訴人乙以次4人各自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受僱於上訴人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下稱左營分院),擔任職務及民國103年6月30日前之每月薪資均如附表「職務內容」、「月薪」欄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