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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與仇敵乙狹路相逢,乙企圖拔槍行兇,尚未舉槍瞄準,甲為了自保,拾起地上磚塊,擲向乙的頭部,打瞎一隻眼睛。問甲是否有罪?(25%)

想法:常常不是很滿意解題書的說明,可能是出自於思考上的怠惰,導致解題書時常朝最容易寫出擬答的方向前進,而忽略了許多在一般生命經驗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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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在臺北市中正區之甲,其委任之律師於民國98年7月1日收受最高法院以臺灣高等法院所為其敗訴之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為由,駁回其第三審上訴之民事判決書。請回答下列二題並說明其依據:
(一)甲於98年7月17日委任律師具再審訴狀,載明其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向最高法院對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嗣於98年8月17日再向最高法院提出「補充再審理由狀」,表明其頃經細查,發現該最高法院之確定判決另有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違法之情事,追加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2款之再審事由。請問最高法院應如何處理?(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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