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4)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

伊等所有如原判決附圖(下稱附圖)編號A(面積38平方公尺)、B(面積7平方公尺)部分所示之地上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2層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雖坐落上訴人所有同區○○段0小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前經上訴人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90年度訴字第3916號民事判決,判命伊拆屋還地暨給付不當得利(下稱系爭執行名義);

文章標籤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主文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及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廢棄。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上訴人:發票人

└被上訴人:執票人

文章標籤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mitransitio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