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環評審查結論是否具有法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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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279: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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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款規定,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其權責在於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即管委會僅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執行機構,並無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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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投保法)第10-1條第一項第二款:

「保護機構辦理前條第一項業務,發現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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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當事人適格←法定訴訟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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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告):合夥

└被上訴人(被告):退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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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防制法

┌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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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國家基於一定之公益目的,對特定人民課予繳納租稅以外之金錢義務,涉及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其課徵目的、對象、額度應以法律定之,或以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由主管機關於授權範圍內以命令為必要之規範。」為司法院釋字第 593 號解釋文所明示

(另司法院釋字第 426 號解釋文亦明示:「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係主管機關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條授權訂定,依此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惟特別公課亦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自應以法律定之,如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者,其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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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日間留院是否為系爭保險契約第2條第7項所稱之「住院」?

本件判決主要的重點在於,本件判決之原告乃因精神疾病而日間留院,因此法院透過精神疾病之診療方法,推論日間留院並非住院,此與一般法院僅透過「文義解釋」或是§54第二項推論日間留院之性質,方法上有重大差異,值得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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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過去法律關係得否提起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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