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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日間留院是否為系爭保險契約第2條第7項所稱之「住院」?

本件判決主要的重點在於,本件判決之原告乃因精神疾病而日間留院,因此法院透過精神疾病之診療方法,推論日間留院並非住院,此與一般法院僅透過「文義解釋」或是§54第二項推論日間留院之性質,方法上有重大差異,值得重視。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

依96年修正後精神衛生法第35條第1 項規定,及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104年8月14日馬院醫精字第0000000000號函載:「精神醫療體系中的日間留院(Day hospital)通常是醫院系統提供的醫療照護服務,屬於部分住院(Partial hospitalization )的一種形式,病人通常於白天前來醫院接受治療,晚間則可以返家過夜,與24小時全日住院的形式不同;醫療人員包括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及社會工作師;此一模式可以提供藥物治療、心理治療、職能復健訓練及社交技巧訓練等,目的是讓病情相對穩定但社會人際與職業功能仍有受損的精神病人可以得到幫助,此一模式也可以減少病人復發及全日住院的風險,然而病人功能恢復與進步通常需要經過長時間的訓練,一般日間留院的必要性通常都會尊重原本治療團隊的評估與認定。」,可知精神疾病之全日住院或日間留院,係不同之醫療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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