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除證券主管機關另有關規定外,董事會應將章程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財務報表備置於本公司,並將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備置於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第1項);「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第2項)。準此,股東名簿係由董事會所備置,先為敘明。
二、次按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同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是以,公司係由董事組成董事會執行公司業務,同法第8條第1項乃規定,事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而非僅以董事長為公司負責人,董事得查閱、抄錄股東名簿,自不待言。
三、末按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與公司屬民法代理關係,董事得查閱、抄錄前開章程及簿冊,並不因公司將該章程及簿冊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而有不同。
想法:
看起來法務部似乎是認為,因為董事要執行業務,所以可以查閱、抄錄股東名簿,但問題在於,董事執行「所有」的業務,都必須要事先知道公司的股東是誰嗎? 應該不是吧! 股東是誰,為什麼會影響你董事業務上之運作? 股東是誰和你執行業務有利害關係?(!) 滿疑惑的,那如果因為股東是誰,所以會影響你業務上的運作,這不是股東會決議之必然嗎? 滿疑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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