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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因故一棒同時毆傷乙、丙二人,嗣丙因傷重致死,檢察官相驗後簽分偵辦,乙(非律師)知悉上情後,速向法院自訴甲犯傷害罪嫌,法院應如何處理?另檢察官偵查後,以甲之警詢自白筆錄及相關卷證,起訴甲涉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嫌,甲於準備程序進行中,抗辯其警詢自白筆錄係遭警刑求所致,受命法官可否於準備程序先行傳喚相關證人調查有無刑求情事,並判斷其警詢自白筆錄有無證據能力?(25%)
第一小題,
§323第一項本文:「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同一案件:甲→乙丙想像競合犯
→§319第三項#569號解釋意旨→
→§319第二項
第二小題:高等法院94年26號提案
第三小題96台上3481決←傷害致死行合議制(§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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