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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於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經由乙不動產仲介公司之業務員丙介紹與丁簽訂座落於新北市三峽區 A 房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買賣價金為新台幣一千萬元,房屋仲介費用新台幣二十萬元。丁在不動產買賣契約所附之房地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中就「賣方產權期間內是否曾於本建物專有部分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之詢問,於答覆攔中勾選「否」,同時丙亦按丁所勾選之答案,向甲表明 A 屋並非為凶宅。日前,甲重新裝潢(裝潢費用三十萬元)該屋後隨即搬入,但由鄰居口中始得知丁之前屋主之房客於民國 86 年 3 月 3 日在 A 屋喝農藥自殺身亡,屍體腐爛發臭才被發現。經查此事件屬實,惟該屋係丁於民國 95 年 2 月 1 日自法院拍賣購得,拍賣公告中並未註記該房屋發生過死亡事故,且丁自拍得該房屋後即將該屋出租而不知此事。請附具理由及法律依據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得否向丁主張返還買賣價金一千萬元與賠償裝潢費用三十萬元?(15 分)
(二)甲得否向乙仲介公司請求返還仲介費二十萬?(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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