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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被乙脅迫,與乙訂立贈與契約,將 A 地贈與給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 意思將 A 地登記在乙名下。乙轉售於善意之丙,並依讓與合意移轉所有權登記於善意之丙。甲於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撤銷甲乙間之贈與契約及讓與合意,並根據民法第 949 條之規定向丙請求回復 A 地。丙則主張不知 甲被乙脅迫之情事,根據民法第 759 條之 1 第 2 項之規定善意取得 A 地 之所有權。請問甲與丙之主張,何者比較有理由?(25 分)
王澤鑑,民法總則,頁425-431。
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三),三、受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實例之分析。
題目只是從動產改為不動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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