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關於男女雙方當事人始得結婚之規定,即屬立法形成之空間,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維護所為價值判斷,尚難認有上訴人所指違憲疑義之處
- Jun 19 Sun 2016 10:01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21號判決(同性婚姻)
- Jun 19 Sun 2016 09:48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訴字第610號刑事判決(集合犯、偽造貨幣罪)
核被告甲此部分所為,係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偽造幣券罪。其偽造幣券後復持以行使,該行使行為乃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行為之當然結果,且偽造之罪刑較重,是其行使偽造幣券之行為,應為偽造幣券行為所吸收,應依法律競合原則,僅論以偽造罪,不另論以行使罪(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345 號判決意旨參照)。
- Jun 19 Sun 2016 09:40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訴字第439號刑事判決
按依中央銀行法第13條第1項及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第2條之規定,新臺幣乃由中央銀行發行,依中央銀行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應屬於刑法第196條所規定之通用紙幣。
- Jun 19 Sun 2016 09:31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3515號刑事判決(準強盜罪─使人難以抗拒)
- Jun 18 Sat 2016 17:45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439號民事判決(特定身分關係之喪失─訂約時)
按保險法第五條明定,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所稱受益人享有之賠償請求權,係指保險事故發生時,得依保險契約請求保險人給付該保險金額之請求權,此係受益人之固有權利。至該受益人之約定,不以具體指名為必要,凡於訂約時得特定者,均無不可。
系爭保險契約已載明:「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 Jun 17 Fri 2016 22:12
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755號民事判決(文書之形式證據力與實質證據力)
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故私文書之真正,如他造當事人有爭執,則舉證人應負證明其真正之責。必先證其真正,始有形式上之證據力,更須其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始有實質上之證據力。
- Jun 17 Fri 2016 21:38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5年度判字第213號(私人鑑定文書證明力較為薄弱?)
原審認為:
查本件原告進行上開檢測及分析,係由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測機構辦理,亦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且所提出之文件資料未經專業技師簽證,已與土污法上開規定未合。再者,原告自行設置之監測井位置、採樣布點規劃等內容,均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其可信度已屬有疑;況且原告設置之監測井W3、W4尚在原告生產區內,此有原告提出調查報告書可稽(見第4-22至4-31頁)為證(見原證1),亦難以此檢測結果確認系爭場址之地下水污染係自上游傳輸而來,非由原告所造成,是原告上開主張不足作為其有利之認定。(土汙法§10、11)
- Jun 17 Fri 2016 20:14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84號判決(行政契約類推適用民法§224?)
- Jun 16 Thu 2016 11:30
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724號民事判決(民法§299第一項)
- Jun 15 Wed 2016 16:29
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999號民事判決
本件上訴人主張:出賣人
兩造於民國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及增補協議,約定被上訴人以新台幣(下同)三千三百萬元(原約定價金三千六百萬元,扣除增補協議約定折讓之三百萬元),購買伊所有如原審判決附表所示土地及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被上訴人並於當日交付簽約款二百萬元;詎其未依約於地政士一○○年六月七日辦妥稅捐申報後,支付完稅款三百六十萬元,伊於同年月二十八日催告被上訴人給付該完稅款,未獲置理,乃於同年七月四日解除系爭買賣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