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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2 條之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其行為客體,為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所謂國防以外應秘密,應係指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所保護之國防應秘密以外之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護之秘密者而言。
舉凡內政、外交、司法、財政、經濟、監察、考試等國家政務與事務上應行保密之一切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固均可成為本罪之客體,惟因刑法第132 條之洩密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法益,故所洩漏之國防以外之秘密,亦應指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者而言。

Q:「海軍重要幹部電話號碼表」是否屬於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之保護客體? 

A:法院最後是因為檢察官未舉證證明而判決無罪,不過可以想想看這個問題,如果說是幹部的私人電話大概不會是? 和重要幹部搭上線是不是足以侵害國家法益了? 如果是國家所提供幹部的公家對話可能會是 ! 例如可以竊聽,大概就有前置保護國家法益的正當性。 

─無公訴人如何就系爭之「海軍重要幹部電話號碼表」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有何利害關係之指述?自難認上開電話號碼表係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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