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台非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37號刑事判決 |
- Oct 24 Mon 2016 15:26
最高法院105年台非字第157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637號刑事判決
- Oct 20 Thu 2016 01:12
105高考二級─行政法 第四題
四、乙承租甲所有,座落於 Y 市之一般住宅用房屋,並擅自變更使用目的,開設網路咖啡廳,提供電腦設備供消費者遊戲娛樂。嗣主管機關丙查獲,乙未為營業場所地址
登記而營業,違反 Y 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以 A 函對乙為「處 1 萬元罰鍰,並命停止營業」之處分。乙不從,仍繼續營業。丙經連續 2 次課處 20 萬怠金未
- Oct 20 Thu 2016 00:57
105高考二級─行政法 第三題
三、甲擬於 Y 市經營殯葬服務業,遂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 42 條第 1 項及同條第 6 項授權訂定之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 2 條規定,於民國 105 年 5 月 9 日檢具申請
書及相關文件,向 Y 市政府主管機關乙申請經營許可。案經乙收件,並於同年月 12日確認甲之申請案文件依法備齊,並通知甲申請案將進入審查作業程序。
- Oct 20 Thu 2016 00:36
105高考二級─行政法 第二題
二、甲為合法立案之全國性社會團體「新住民權益促進協會」,為辦理新住民學習成長課程,遂向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提交計畫書等文件,申請經費補助。案經該會考量
基金預算額度及申請計畫內容等因素後審議通過,並報內政部核定。內政部於民國104 年 3 月 20 日以 A 函通知甲,主旨略以:「台端申請之補助案核定通過,補助金
- Oct 20 Thu 2016 00:27
105高考二級─行政法 第一題
一、為調查及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立法院於 2016 年 7 月 25 日三讀通過「政黨
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總統隨即於同年 8 月 10 日公布施行。
- Oct 20 Thu 2016 00:07
105高考二級─憲法 第二題
- Oct 19 Wed 2016 23:56
105高考二級─憲法 第一題
一、假設有人民 A 受刑事法院判決有罪並宣告有期徒刑 2 年確定(下稱原因案件)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上述判決所適用之法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憲。司法
院大法官於 2015 年 7 月 1 日宣告系爭規定違憲,並諭知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請依憲法規定及相關大法官解釋回答以下問題:
- Oct 18 Tue 2016 23:39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抗字第 449 號刑事裁定
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及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第4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
- Oct 01 Sat 2016 23:20
103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 提案九
103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 提案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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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
- Sep 30 Fri 2016 14:48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14號民事判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6第三項、不作為請求權)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14號民事判決 |
按人民固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但不能因信仰宗教而免其法律上之義務(參見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七八號解釋)。 |